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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执法就位!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确认各派出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09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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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执法就位!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确认

各派出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地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三定方案”规定。根据《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阿委办〔2019〕6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设置如下派出机构: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普兰分局、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札达分局、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噶尔分局、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日土分局、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革吉分局、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改则分局、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措勤分局,其中普兰、札达、日土、革吉、改则、措勤 6 县设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名单

依据上述规定,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1.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普兰分局

2.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札达分局

3.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日土分局

4.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革吉分局

5.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改则分局

6.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措勤分局

三、执法权限

上述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四、执法依据

上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既可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如下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序号

执法机构

复议机关

1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普兰分局

普兰县人民政府

2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札达分局

札达县人民政府

3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日土分局

日土县人民政府

4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革吉分局

革吉县人民政府

5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改则分局

改则县人民政府

6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措勤分局

措勤县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如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执法机构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普兰分局

普兰县人民法院

2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札达分局

札达县人民法院

3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日土分局

日土县人民法院

4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革吉分局

革吉县人民法院

5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改则分局

改则县人民法院

6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措勤分局

措勤县人民法院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亮证执法。

(三)各派出机构设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专用章,专用于本单位环境行政执法类文书盖章使用,严格限定使用范围。

(四)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五)为满足日常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管需求,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落实科学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要求,各派出机构可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与执法工作需要,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优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藏环办〔2021〕29号)的规定,参照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现行工作模式,通过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开展执法工作,相关所需经费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或列入年度年初预算。

(六)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派出机构遇特大、重大疑难案件、新型领域违法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的,可将案件线索移送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由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统筹各派出机构协助办理。

本公告自公示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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