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环罚〔2022〕007号
被处罚单位:日土县顺大预制厂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曲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24MAB04M6B72
住所(住址):日土县热帮乡龙门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日土分局于 2022 年 4月 11 日对日土县顺大预制厂销售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日土县顺大预制厂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砂石料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办理环评手续;2.现场占地面积为5亩,设备有发电机1台、铲车机2辆、房屋1间(15㎡)、砖2万块、制砖机1台及配套制版;3.砖厂现场未落实相关环保措施,发电机露天存放,无防渗漏措施,堆料区无防尘措施,搅拌机和保养区周边未建立污水沉淀池,周边固体废物未及时清运。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 。
日土县顺大预制厂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 4 月 24 日向日土县顺大预制厂销售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2〕00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22年5月18日未收到日土县顺大预制厂销售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案卷领导小组讨论会议研究审定,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日土县顺大预制厂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3%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或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 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