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
2023年4月4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体情况(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体情况(按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九、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 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阿里地区机构改革方案》《阿里地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是行署工作部门, 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生态环境局, 接受地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 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研究, 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地委行署的决策部署,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地委行署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 并组织执行自治区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地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区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协调地县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配合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统筹协调地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要求, 督促、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地区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和地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地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地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地区大 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地区生态保护规划, 指导监督美丽阿里建设和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监督地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 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实施自治区制定的地方相关标准。会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 组织建设和 管理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地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 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统一发布全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严格落实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并监督。
(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开展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组织协调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地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 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和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技术工程示范, 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 协助上级审批放射源销售、使用安全许可; 负责放射性废物收储工作; 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 治; 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十五)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地区生态环境局要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 切实 履行监管责任, 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推进美丽阿里建设。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协调生态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2. 与地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监测数据收集等工作。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3. 与地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4. 与地区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地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5. 与地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负责
机关文秘、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信访、保密、档案、财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等工作; 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工作; 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驻)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党群工作; 指 导全地区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 承担局系统财务管理、各类经费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预审或审查; 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排污口设置管理, 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 度, 负责对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工作, 依法公开环评受理、审批信息; 根据授权负责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拟订我地区生态保护规划, 开展全地区生态状况评估, 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 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 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负责全地区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和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和监督实施地区水功能区划, 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 负责做好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工作; 建立并监督实施各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负责全地区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的建设, 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组织实施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跨区域转移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协助上级部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许可;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机关编制为14名(行政编制11名,机关其他编制3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正县级2名, 副县级3名); 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七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地委、行署负责解释, 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25日起施行。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 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阿里地区机构改革方案》《阿里地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是行署工作部门, 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生态环境局, 接受地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 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研究, 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地委行署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地委行署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 并组织执行自治区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地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区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协调地县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配合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统筹协调地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要求, 督促、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地区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和地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地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地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地区大 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地区生态保护规划, 指导监督美丽阿里建设和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监督地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 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实施自治区制定的地方相关标准。会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 组织建设和 管理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地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 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统一发布全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严格落实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并监督。
(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开展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组织协调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地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 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和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技术工程示范, 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 协助上级审批放射源销售、使用安全许可; 负责放射性废物收储工作; 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 治; 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十五)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地区生态环境局要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 切实 履行监管责任, 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推进美丽阿里建设。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协调生态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2. 与地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监测数据收集等工作。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3. 与地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4. 与地区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地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5. 与地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负责
机关文秘、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信访、保密、档案、财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等工作; 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工作; 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驻)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党群工作; 指 导全地区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 承担局系统财务管理、各类经费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预审或审查; 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排污口设置管理, 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 度, 负责对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工作, 依法公开环评受理、审批信息; 根据授权负责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拟订我地区生态保护规划, 开展全地区生态状况评估, 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 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 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负责全地区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和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和监督实施地区水功能区划, 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 负责做好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工作; 建立并监督实施各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负责全地区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的建设, 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组织实施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跨区域转移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协助上级部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许可;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机关编制为14名(行政编制11名, 机关其他编制3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正县级2名, 副县级 3名); 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七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地委、行署负责解释, 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截止2021年12月,我单位实有人数共计27人,其中行政编制16人,事业编制9人,援藏干部2人。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我部门收支总预算14155.79万元。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155.79万元。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
我部门收入预算总量14155.79万元,同比增加11471.26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预算新增了阿里地区汽车尾气遥感监测建设项目、班公湖流域生态环境调查方案项目、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象泉河岸斌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香孜段二期、热布加林段二期)、DB搬迁安置点生态环境保护配套示范工程和札达县九年一贯制学校清洁能源取暖试点等项目,新增项目资金占比较高,项目资金预算收入同比上年增加。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155.79万元,占100%。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
我部门支出预算总量14155.79万元,同比增加 11471.26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新增了阿里地区汽车尾气遥感监测建设项目、班公湖流域生态环境调查方案项目、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象泉河岸斌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香孜段二期、热布加林段二期)、DB搬迁安置点生态环境保护配套示范工程和札达县九年一贯制学校清洁能源取暖试点项目还等,新增项目资金支出占比较高,项目资金支出同比上年增加。其中:基本支出2149.55万元,占15.18 %;项目支出12006.24万元,占84.82%。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我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4155.79万元,同比增加11471.26 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国家对生态保护工作的越来越重视,2023年生态环境相关项目预算大幅度提高,生态环境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计比往年增加。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14155.79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99.7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22.3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150.79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3682.9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4155.79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 7225.70万元,主要原因:一是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视,中央和自治区加大对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资金投入力度,生态环境部门新增项目尤其重大项目越来越多,2023年重大预算项目22个共计资金14415.44万元;二是2022年因疫情因素等影响2022年部分项目未能及时开展招投标,加之生态修复类项目工期短,2022年项目支出进度缓慢,所以2023年财政拨款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4155.7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9.72万元,占1.41%:卫生健康支出122.33万元,占0.86%,住房保障支出 150.79万元,占1.07%,节能环保支出13682.94万元,占96.6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支出(项)预算数为188.41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31.69万元,上升20.22%。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预算数为0.71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0.04万元,上升5.97%。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预算数为2.36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1.38万元,上升140.82%。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其他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预算数为8.24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1.38万元,上升20.12%。
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预算数为28.12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 11.23万元,上升66.49%。
6、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预算数为94.21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25.64万元,上升37.39%。
7、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预算数为1695.10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74.21万元,上升4.58%。
8、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预算数为32.04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1.28万元,上升4.16%。
9、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生态
环境保护宣传(项)预算数为45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0.11万元,上升0.25%。
10、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生态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预算数为40万元,比2022年执行
数增加 9.23万元,上升30%。
11、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预算数为157.04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33.88万元,下降17.75%。
12、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项)预算数为278.97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371.71万元,下降57.13%。
13、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大气(项)预算数为 237.65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195.30万元,上升461.16%。
14、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预算数为381.53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195.30万元,上升461.16%。
15、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项)预算数为 118.97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1031.40万元,下降89.66%。
16、节能环保(类)自然生态保护(款)生态保护(项)预算数为8760.79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8049.72万元,上升11.32%。
17、节能环保(类)自然生态保护(款)农村环境保护(项)预算数为370.91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50.63万元,上升15.81%。
18、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项)预算数为137.70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122.11万元,上升 783.26%。
19、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生态环境执法监察(项)预算数为240.81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109.75万元,上升83.74%。
20、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清洁生产专项支出(项)预算数为1186.44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418.14万元,上升54.42%。
2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预算数为150.79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0.35万元,上升0.23%。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体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2149.5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897.14万元,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1276.72万元(基本工资232.6万元、津贴补贴946.7万元、奖金97.4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188.41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94.21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8.12万元、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失业保险8.30元、工伤保险19.82元) 11.3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13.02万元(个人取暖费)、住房公积金150.79万元、医疗费11.6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元,生活补助12.0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85万元。
公用经费 252.41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4.2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4.2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8.18万元(办公费16.50万元、水费2万元、电费16万元、邮电费6.20万元、取暖费1万元、差旅费50万元、维修(护)费 3万元、公务接待费 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6.4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91.76万元、工会经费 23.81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总体情况
“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88.3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86.85万元,公务接待费1.50万元。“三公”经费预算与2022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所有工作组在职工食堂吃饭,按规定每人每顿10元标准缴纳伙食费。
因公出国(境)0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保有4量,国内公务接待 10批次、40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我部门2023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九、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总体情况
我部门2023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3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52.41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3.46万元,增长10.25 %。主要是2023年1月根据上年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部分人员工资调整包括公务员编制人员调整五年晋级、两年进档和事业编制人员每年年初调整正常晋升工资变动,所以人员工资合计比上年年末增加,2023年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比上年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3年本部门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3月底,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 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四)2023年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3年实现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实行绩效目标管理50个,资金14155.79万元。重点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19个,共计资金13475.03万元,占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分别是工资性支出1276.7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13.0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188.41万余;住房公积金150.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8.60万元;七县分局环境监察执法经费105万元;创建2020年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地区工作经费130万元;阿里地区汽车尾气遥感监测建设项目1共计237.65万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363.40万元;阿里地区DB搬迁安置点生态环境保护配套示范工程697.25万元;西藏阿里地区班公湖岸滨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3834.24万元;札达县九年一贯制学校清洁取暖工程项目资金700万元;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象泉河岸滨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香孜段二期)3100万元;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象泉河岸滨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热布加林段二期)999.30万元;生态环境监测监察综合用房及附属工程资金253.71万元;2021年环境保护项目(高海拔清洁取暖试点项目)486.44万元;2021年环境保护项目(国道317朗久河沿线水源涵养及生态保护项目)381.53万元;阿里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提标改造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资金118.97万元;环境监测业务经费110万元。
(五)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情况说我部门2023年度预算无乡村振兴资金。
(六)政府债务情况。
我部门2023年度预算无政府债务相关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具体重点项目由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